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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0-11 09:31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深入贯彻2017年7月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省委对2016年5月2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

2017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设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省辖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

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可以探索开展巡察工作,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坚持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不动摇,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巡察工作坚持党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筹谋划、一体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委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全省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常委会和省委书记专题会议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统筹巡视巡察一体化建设;(八)研究处理巡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委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委巡视办设主任、副主任。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正职,列席省纪委常委会议;副主任为省委工作部门副职。

第八条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加强对全省巡察工作的指导,会同省委巡视组对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一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二条建立巡视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党建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财政监督、公安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人才库。抽调参与巡视工作人员原则上从人才库中产生,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办共同负责管理。巡视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省委巡视机构应成立党的组织。省委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市县党委比照省委巡视机构架构,加强本级党委巡察机构和巡察队伍建设。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辖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十七条省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十八条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依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确定监督任务,落实政治巡察要求。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方(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方(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巡察监督原则上参照巡视监督授权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办每年初提出年度巡视工作建议方案,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委巡视组对收集和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订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办协助省委巡视组,加强与被巡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做好进驻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及明确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省委巡视组通过被巡视单位内部文件、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进驻消息和值班电话、邮政信箱、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期间,省委组织部可会同省委巡视组开展对被巡视党组织选人用人情况专项检查。

第三十一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建立组办会商机制,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与省委巡视办对接,对巡视报告及巡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会商。

第三十三条每批次集中巡视结束10日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各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四条省委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每轮巡视情况汇报后10日内,召开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情况综合汇报,对巡视成果运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时,除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督促其担负起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领导班子反馈时,要对其落实“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第三十六条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巡视县(市、区)的情况,应当向所在省辖市党委通报,督促其履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巡视期间,省委巡视组应对收到的信访件准确分类。属于巡视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按问题线索办理有关规定处置。对不属于省委巡视组受理范围,但属于被巡视单位管辖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被巡视单位处置;对不属于省委巡视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视单位管辖范围的信访件,由省委巡视办统一交省纪委处置。

巡视期间,省委巡视办收到的涉及本轮巡视对象的信访件转交相关省委巡视组办理,不涉及本轮巡视对象的信访件统一交省纪委处置。

省委巡视组、省委巡视办在非巡视

期间收到的信访件,统一由省委巡视办转省纪委处置。

涉及中央管理的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件按径报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信访件的受理、移交应严格实行台账管理,履行交接手续,做到全程留痕。

第三十八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期间发现的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省管干部及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问题的反映,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以下标准,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有较强可查性,经深入了解并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其性质可能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进一步了解关注。

(二)建议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可能涉嫌违纪,需要了解关注。

(三)建议参考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或者反映的问题性质一般,以及经了解不属实的。

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省管领导干部、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均含在职、调出、离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对已查处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分类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省委巡视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办。

第四十一条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前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纪律审查,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省委巡视组或省委巡视办负责人通报。

第四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省委巡视组负责审核整改报告和整改情况公开通报稿,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通过日常督查督办、专项督查、集中督查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根据巡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对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巡视“回头看”。

第四十五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巡察监督原则上按照巡视监督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省委自觉接受中央巡视监督,积极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工作;加强对省委巡视工作的领导,营造支持配合巡视监督的良好氛围;督促市

县党委认真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对组织开展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有下列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省委巡视组介绍情况,瞒报真实情况、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数据,影响巡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对省委巡视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依纪依规办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一条被巡视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第五十二条省委巡视办履行综合协调、沟通衔接、督促整改等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被巡视地方(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五十四条巡视工作纪律与责任相关规定适用于巡察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市县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机关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巡视办承担。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4日中共河南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豫发〔2016〕13号)同时废止。